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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里,你的隐私也成了共享数据
Published:2019-01-01 15:45:14    Text Size:【BIG】【MEDIUM】【SMALL

数据时代里,你的隐私也成了共享数据关于个人隐私,最近有一部电影在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它就是来自美国的悬疑电影《网络谜踪》。这部电影主要讲述的是父亲David在某日发现17岁的女儿突然失踪后,通过打开女儿的社交网络寻找线索,配合警方找寻女儿的故事。
关于这部电影,有网友评论:“这就是互联网时代。一方面可以通过互联网寻找线索救人,但另一方面也就印证了互联网时代下,人们是没有隐私可言的,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透明的。”
正是通过网络的“非隐私化”,让父亲找到了女儿,抓到真凶。而这种“非隐私化”不仅仅存在于电影当中,它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随处可见的。本期咪咕悦读汇,小巴为你推荐来自丹尼尔·沙勒夫的《隐私不保的年代》,带你了解互联网时代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

隐私不保的年代

互联网让信息的流动变得比以往任何时代更为自由。我们能够以空前未有的方式交流和分享看法。这些发展革新了我们的自我表现,并强化了我们的自由。侵权法中的侵入,用来防范蓄意侵入他人的“牵挂或隐遁”或者“他的私人或相关事务”,而这些“对一个理性的人而言会是极为冒犯的”。
这个侵权主要在于矫正侵入性的信息搜集活动。侵权法中的误导,用来防范有关个人错误的、扭曲的、误导的信息的传播,其“对一个理性的人而言是极为冒犯的”。误导与诽谤有许多相似之处。
对于处理网上信息的传播而言,最相关的两项侵权行为是侵占与公开揭露。侵占,用来保护个人名字或与其类似者的使用,免遭人用来牟利。例如,当某人的名字或肖像在其不知情下被用在广告上时,侵权(侵权法)准许人们提出诉讼。
当“被告一度把原告的名字或与其类似者的名声、威望、社会或商业地位、公众兴趣或者其他价值等,挪为己用或利益”,则须承担侵占罪责。有些学者认为,当隐私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应该废止隐私侵权法的效用。
譬如法学教授黛安吉默尔曼主张,侵权法中的公开揭露应该被“破坏”,因为对言论自由而言,成本太高;潜在的争讼对于言论会产生压制效果,侵权法则抑制“个人信息的自由交换”。
吉默尔曼举出一个有效的见解一一隐私侵权法必然有压制言论的潜在性。另外一个隐私侵权是公开揭露私人事务的侵权。当某人大肆揭露他人的私人信息时,它提供了一个补救办法。
然而这个揭露必须是“对一个理性的人而言是极为冒犯的”以及“对大众而言并非合理的关心”这项侵权法有助于保护我们的私人生活,以免被散布到互联网上的每个地方。
相较于诽谤,它使人们负起传播谬误信息的责任,而公开揭露之侵权法则改正了事实的传播。
法庭对于隐私侵权感到忧虑,而且以两种基本方式来限制它们。第一,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隐私法(诽谤法亦同)被严格地限制。第二,对隐私狭隘的见解,使得隐私法受到限制。许多法庭把诉讼案驳回,因为它们不认为那是隐私侵犯。
因此,仅仅评估信息是否暴露于公共场合或透露给他人,再也不能充分确定我们是否应该将它当做隐私来保护了。
除非我们重新思考隐私的二元观念,否则新科技将逐渐侵入我们在公共场合所享受的隐私之飞地。隐私是一套复杂的规范、期待、渴望,它远远超过倘若你在公共场所你就没有隐私之类的简单观念。
二元的隐私观念的好处是清楚。它是个容易采用的规则。然而这个观点的简便却是它衰落的原因一一有鉴于新科技,它似乎太过时了。二元的隐私观点并不承认那介于绝对公开与绝对隐私的领域之间、广袤的中间立场。然而,我们的生活却逐渐占据这个中间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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