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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警方打掉一贩烟团伙 贩卖牟利15余万元
Published:2016-06-22 08:23:47    Text Size:【BIG】【MEDIUM】【SMALL
Summary:为了牟取利益,汤某等人通过网络贩卖香烟,销售额达到数万元。近日,三人犯非法经营罪,被汉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为了牟取利益,汤某等人通过网络贩卖香烟,销售额达到数万元。近日,三人犯非法经营罪,被汉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通过QQ、微信发布出售香烟的广告

  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QQ与微信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微信聊天工具发布出售香烟的广告并贩卖给被告人李某甲。

  李某甲接到下线刘某某、屈某某、齐某某提供的购烟订单后,将买家用支付宝平台支付的购烟款扣除利润后将购烟款和订单信息用QQ和支付宝平台转给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二人收到钱款和订单信息后,按照订单上的收货地址直接向买家通过物流快递香烟。

  2015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二人共同通过QQ、微信网络平台向李某甲贩卖“爱喜”、“万宝路”等系列品牌香烟。被告人李某甲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刘某某、屈某某、齐某某三人贩卖“爱喜”、“万宝路”等系列品牌香烟。

  经陕西汉中恒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与李某甲交易金额共计88351元。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某、屈某某、齐某某交易金额共计64518.5元。

  2015年9月25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在西安市莲湖区陕安丰等小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2015年9月26日在威海市环翠区将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抓获。

 

       三人非法盈利152869.5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其中汤某某、李某某犯罪数额为88351元,李某甲犯罪数额为64518.5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汉台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共同销售金额88351元,被告人李某甲销售金额6451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故判决汤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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